工作年限需要连续计算的情形都有哪些?郑州人事代理哪家好?德仕人才发展集团(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则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发生变化,表现形式为借调、借用,劳动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工作年限自然连续计算。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该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中有体现,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此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的处理方式,一般以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买断“工龄”或者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接。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关联企业一般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因此,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关联公司的认定,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于关联关系的定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等。 (五)其他合理情形 以上是关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时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五种情况,反之,如果属于劳动者的原因,如严重违纪、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等原因之后再变换用人单位的,那么原单位工作年限也就不会被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中。 |